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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可使各營業單位、國外部、指定外匯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共同推展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提昇金融商品素質。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可使各營業單位、國外部、指定外匯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共同推展境外進出口外匯業務,提昇金融商品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