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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災害受災戶復建融資

為協助災區企業及個人早日完成復建工作,本行提供自有資金辦理各項緊急災害受災戶復建融資如下,請就近向本行各地營業單位洽辦:

  1. 對象: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如颱風、豪雨、地震或緊急意外等)災害,持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查遭受損失屬實之企業及個人受災戶,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 資金用途:
    • 復舊週轉金(含購料貸款)。
    • 修復或重置機器設備。
    • 修復或重建廠房、營業場所、住宅。
  3. 金額:
    • 企業受災戶:依受災復工營業計劃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按企業個別狀況核貸,每戶最高新台幣三千萬元。
    • 個人受災戶:三百萬元。
  4. 貸款期限:依其耐用年限酌訂,期限最長如下:
    • 復舊週轉金最長二年,含寬限期最長半年。
    • 修復機器設備、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三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 重置機器設備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 重置廠房、營業場所最長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 修復或重建住宅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5. 利率:按貸放當時本行授權核定利率機動計息。
  6. 擔保:以本行認可之擔保品為原則,其屬中小企業者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