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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開發信託

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

架構

架構
  1. 建商、地主、受託銀行及建經公司共同簽署信託契約並將土地交付信託後,賣方始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保機制項下勾選「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承購戶簽訂買賣契約及信託告知書。
  2. 委託人與建經公司簽訂建經契約,辦理起造人變更為建經公司,並委託建經公司辦理工程、財務及銷售查核等建築經理服務。
  3. 承購戶依買賣契約約定,將各期自備款存入預售屋價金信託專戶。
  4. 於工程興建期間,建商向融資銀行所借之建築融資款,按工程進度分批存入信託專戶。
  5. 建商申請動用信託專戶資金前,應委任建經公司出具工程進度及財務稽核報告予受託銀行,經確認符合專款專用後,受託銀行始依照委託人指示將款項撥付指定帳戶。

適用對象

本行辦理土地及建築融資之授信客戶。

辦理信託之優點

  1. 對地主而言
    1. (1) 避免受個別地主牽制及風險。
    2. (2) 資金運用透明,避免挪用。
  2. 對建商而言
    1. (1) 增強與合建地主之信賴度。
    2. (2) 隔離地主財務或繼承風險。
    3. (3) 受託銀行控管興建資金,專款專用,增加透明度,增加消費者承購意願。
  3. 由建築經理公司擔任起造人,掌握工程進度及案況。
  4. 不動產信託於受託機構名下,可避免工程中斷,使興建過程較順利。

注意事項

  1. 建商應委任建經公司及會計師,並就承購戶自備款交付信託之情形,定期出具查核報告予受託銀行。
  2. 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確保興建資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
  3.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為信託財產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惟應繳納之稅款,仍由委託人負擔。
  4. 委託人委託本行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時,應確實依據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