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不便保險及旅遊傷害保險

使用說明

使用本行信用卡於出發前為承保對象支付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80%以上團費,或支付非參加旅行社之旅遊行程而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依不同卡別享旅遊不便保險及旅遊傷害保險保障。
 

保障期間  

1.保險期間:自民國115年05月02日00時起至民國116年05月01日24時止
2.保單號碼:0202字第15CCC00101號
 

承保信用卡  

係指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之鈦金卡、金卡。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之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保險契約  

高雄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兆豐產物保險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旅遊不便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或必須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項目 保障範圍 \ 保障限額 鈦金卡 金卡
旅行不便保險 班機延誤(持卡人/家屬合計) 採實支實付10,000元/20,000元 採實支實付7,000元/14,000元
行李延誤(持卡人/家屬合計) 採實支實付10,000元/20,000元 採實支實付7,000元/14,000元
行李遺失(持卡人/家屬合計) 採實支實付30,000元/60,000元 採實支實付30,000元/60,000元
劫機補償 每日定額5,000元 每日定額5,000元
旅行文件重置(持卡人/家屬合計) 採實支實付5,000元/10,000元 採實支實付5,000元/10,000元
行程縮短或取消(持卡人/家屬合計) 採實支實付30,000元/60,000元 採實支實付30,000元/60,000元

承保項目

1.班機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托運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1)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被保險人國籍地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2.行李延誤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3.行李遺失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保險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因購買緊急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4.旅行文件重置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保險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保險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5.行程縮短或取消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或取消行程返回其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保險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無法依旅遊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返還部分或全部旅遊費用之損失,及直接返回時所生之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6.劫機補償
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保險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惟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1.戰爭或任何侵略、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2.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3.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為之沒收、檢疫或強制徵收。
4.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且必要之措施尋回或回復遺失之行李或文件。
5.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延誤或遺失報告單。
6.被保險人將其行李留置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申請理賠之文件與須知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1.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2.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3.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延誤或失接班機之明細,包括原班機及轉機之日期及時間。
(2)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3)支出費用之紙本單據正本。
5.申請行李延誤購物費用或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之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及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2)行李票之影本。
(3)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單。
(4)支出費用之紙本單據正本。
6.申請劫機事故之理賠,應另提供劫機之證明文件。
7.請求護照或簽證文件重置之理賠,除應提供支出費用之紙本單據正本外,應另提供警方出具之報案證明。
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約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旅遊傷害保險-公共運輸工具保障型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
2.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前往機場。
3.於機場內。
4.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離開機場。
 
 

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項目 保障範圍 \ 保障限額 鈦金卡 金卡
旅遊傷害保險
(公共運輸工具保障型)
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3,000萬 1,500萬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公共運輸工具保障適用)
10萬 10萬
移靈費用 3萬 3萬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
 
1.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不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治療時,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以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為限。
2.遺體或骨灰運回費用(移靈費用)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移靈費用,保險公司亦同意補償之,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申請理賠所需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6.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7.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8.持卡人之配偶、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失能保險金之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5.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6.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7.持卡人之配偶、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申請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6.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7.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8.持卡人之配偶、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受益人之指定
1.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2.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3.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保險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最高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如使用數張承保信用卡支付同一筆簽帳款項,保險公司就每次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仍以使用之信用卡中所記載之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保險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理賠申請

•    理賠服務中心: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信用卡綜合保險承保公司)
•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58號2樓
•    理賠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30-18:00
•    聯絡電話:(02)2381-2727分機:8269、8275
•    24小時客服專線:0800-053-588
•    網址:https://www.cki.com.tw
 
 

保險權益須知

保險法第107(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處理。)
有關本保險權利義務,詳細理賠範圍及辦法請洽保險公司或參閱保險證:
  1. 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2. 高雄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3. 保單條款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
  1. 信用卡綜合保險出險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