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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房屋合建信託

不動產(房屋合建)信託業務

什麼是不動產(房屋合建)信託

地主與建商合建案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者,使合建的建商和地主間加強信任,地主將土地信託予銀行,建商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地主、建商皆可獲得保障,達成多贏局面。

作業流程

  1. 地主與建商雙方簽訂合建契約。
  2. 地主、建商與受託銀行三方簽訂信託契約。
  3. 地主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4. 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建商自籌款、銀行融資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5. 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辦理土地所有權塗銷信託返還委託人或買賣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相關事宜。
  6. 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合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1. (一)對地主而言
    1. 由受託銀行擔任公正第三人,於興建工程完工後依地主與建商合建契約約定之比例將土地分配予地主與建商,保障雙方之權益。
    2. 由受託銀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3. 土地所有權人及建商不得任意變更信託契約,使信託目的順利達成。
    4.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2. (二)對建設公司而言
    1. 透過銀行信託,較容易取信於地主。
    2. 信託後,土地名義上之所有權人為受託銀行,辦理土地合併時,可簡化作業流程及時間。
    3.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由受託銀行依照地主與建商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內容執行相關事宜,避免因地主人數眾多,產生嗣後糾紛之疑慮。
    4. 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故興建房屋辦理不動產信託,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5. 較易取信承購戶,有助提高銷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