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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信託業務
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
信託標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應辦理信託之財產)
- 不動產。
- 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毋需交付信託之不動產
- 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包含該房屋基地或鄰近基地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 信託業依法不得辦理信託登記者。(如耕地、原住民保留地)
- 信託業辦理信託登記有困難者。(如國外不動產、不動產為公同共有、未登記建物)
辦理信託期間
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須信託予信託業。
新增財產
於就【到】職申報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公職人員信託業務」
歡迎洽詢本行信託部(07)23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