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信託業務
何謂「公益信託」
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而成立之信託。捐贈人(委託人)為公共利益之目的,將其持有之財產信託予本行(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約管理運用以謀求公眾利益之目的。
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及監督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由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
每個公益信託均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來監督信託業者是否有依照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資金,且為讓相關人士了解公益信託的運作狀況,信託業者必須每年編制下年度計畫及預算書,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須於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公益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公益信託特色
- 將愛心散布社會,建立社會公益形象。
- 稅賦有適當的減免:
- 遺贈稅
- 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不計入遺產總額。
- 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
- 所得稅
- 營利事業成立公益信託,受益人之受益權免納所得稅。
-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可列捐贈扣除。
- 遺贈稅
- 不必取得法人資格,設立手續較為簡便。
- 無須成立主事務所及設置專職人員,可節省費用之支出。
- 不受捐助財產規模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本行辦理之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