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高雄銀行提供紓困振興貸款。 2020-04-10 10:56:00.0

高雄銀行配合主管機關,對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提供紓困振興貸款,說明如下:
- 適用對象: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上述營利事業自109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 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1)107年同期。(2)108年同期。(3)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4)109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5)110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6)其他經經濟部認定之期間 。
- 舊貸展延及降息:
- 於 110.6.3 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最長一年(含寬限期1年),展延案件得申請調降利率。
- 移送信保基金案件,展延第一年保證手續費免收。
- 營運週轉金貸款(員工薪資及廠辦租金貸款):
- 資金用途限支付員工薪資或廠辦租金,最高各核給 6 個月總額,合計最高新台幣 600 萬元為限。
- 貸款期間最長 3 年(含寬限期一年)。
- 申貸事業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有裁員或減薪等其他經濟部公告之情事。
- 本貸款中小型事業得申請經濟部補貼利息,補貼息與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 109 年及 110 年 5 月至 12 月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第一款貸款,經濟部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
-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濟部規定之情事。
- 受影響事業應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各項貸款申請,其中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應於核貸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 111 年 6 月 30 日以前動撥完畢。
- 振興資金貸款:
- 振興貸款
- 資金用途限資本性支出或週轉金。
- 貸款額度:
- 中小型事業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 1 億 5 千萬元。
- 非中小型事業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 5 億元。
- 貸款期間最長 5 年(含寬限期一年)。
- 小額貸款
- 資金用途為短期週轉金。
- 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利事業。
- 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 50 萬元,貸款期間最長 1 年。
- 本貸款中小型事業得申請經濟部補貼利息,補貼息與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 振興貸款
~~~本行保有核貸與否之權利,詳情請洽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