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金融國際化、自由化及金融創新的趨勢下,國內大型企業已逐漸減少間接融資管道,轉向貨幣市場籌措短期性資金,或藉由資本市場籌措長期性營運資金,因此,各種類型的有價證券應運而生。 有價證券提供國人投資理財管道,改變國人投資理財觀念,由以往之儲蓄保存財產價值的消極觀念,轉為追求保值、增值兼具的積極做法。鑒於有價證券投資日趨廣泛與複雜,受託人以專業信託機構的角色協助投資人對有價證券管理、運用及處分之安全與利益考量,提供多元化的服務,有其發展重要性。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其特點在於信託成立交付財產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必須為有價證券,至於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則未必保持有價證券之形式。 本行辦理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所受託之有價證券,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及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等信託利益之分配方式等條件管理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屆滿時,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訂定信託財產運用方式及條件等有效運用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保證獲利);於信託期間屆滿時,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 本信託財產之運用得由本行另行委託專業人員或專業公司為之。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訂定信託財產處分價格、方式及條件等處分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屆滿時,受託人應將處分所得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與受益人。 本信託財產之運用得由本行另行委託專業人員或專業公司為之。 上述管理、運用及處分有價證券信託亦可複合委託,使受託人同時擁有管理、運用及處分二者以上之權限,俾使有價證券信託財產之運作更具彈性。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對委託人而言,將有價證券交付信託,由專業信託管理機構代為管理、運用及處分,更能達到效率管理、增加運用收益與處分交易之安全保障,亦不用擔心有價證券之滅(遺)失及隨時須注意何時收益或到期等保管問題,並能結合財產交付信託之優點,照顧指定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