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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 |
標 題 |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 |
發文日期 |
2001/6/28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90707141號令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內 文 |
一、發布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附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條文乙份。
二、前揭「應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
法規狀態 |
制(訂)定 |
業務類別 |
其他 |
機構類別 |
銀行 |
正 本 |
本部中部辦公室(請刊登公報)、(貼本部公告欄) |
副 本 |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台北市信託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法務部全國法規工作小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本部法規會、秘書室、新聞室、保險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金融局(一至六組)(均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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