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協商之條件為 |
| 1. |
協商債務限於 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 |
| 2. |
債務總額達新台幣 30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 2家以上;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
| 3. |
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 15%以上 。 但 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 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
| 4. |
截至94年12月15日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30天者。 |
二、 |
協商案件通過後,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信用註記,並同意各債權銀行及全體銀行停止債務人繼續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或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 。 |
三、 |
協商通過後,將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 |
四、 |
協商達成後, 未依協商還款方案履行者,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協商 。 |
有關申請人應配合手續如下: |
1、 |
列印債務協商機制申請書,閱畢簽章。 |
2、 |
列印債務人財務資料表單,填妥各欄位後簽章。 |
3、 |
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或八大銀行(窗口電話),辦理申請作業。 |
4、 |
等候銀行端之回應。 |